重庆创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是2010-05-12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6号(微企梦工场)4楼9号。重庆创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75540867740,企业法人袁建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重庆创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动漫设计、制作;游戏开发;软件开发;电视栏目策划(须取得审批或许可的除外);企业营销策划;品牌策划;产品包装设计;网站建设;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霓虹灯、车载广告;代理:报刊广告、***、广播广告;雕塑设计。
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2335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1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07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重庆创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感谢邀请,从内容上,肖像权内容如下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了解了权利内容,就比较容易理解侵权行为,凡是违背了上述两个方面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就是侵犯肖像权行为,这里边,有一些例外,
(1)政治家、***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目前我国的界定侵权的主要判断依据,其他如果是有意污蔑,歪曲当事人形象的,侵犯其他权利,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的权益只是在是否盈利的范畴内。打个比方,你在飞机上遇见一个明星,与他合照,放在社交软件上,你是不是侵犯他的肖像权?我想这件事只不过是没有与明星合照,但是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呢?
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制作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
2、使用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赏。
3、公开权,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开,怎样进行公开。
4、许可他人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构成侵害肖像权须具备的要件
1、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或者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肖像权的内容,就其积极方面而言,主要体现为制作和使用的专有权。未经许可擅自制作或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是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构成中最主要的损害事实。此处所谓使用,并不仅仅指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权利人肖像的公布、陈列、***、销售等使用行为。使用他人的肖像,只能在权利人许可的范围之内。如果行为人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其后改变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仍然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无正当理由。虽然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即可阻却违法,从而该制作或使用行为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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