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作品,著作权,独创性 渊源案例:南京现代雕塑中心诉山东临朐鲁班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雕塑作品著作权)基本信息 裁判要点: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智力成果。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反映某种人格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也是著作权的客体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具有独创性和可***性的雕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李振华,山东临朐人,2005年毕业于景德镇陶瓷学院雕塑系,获学士学位、雕塑与现代陶艺方向在读硕士、讲师、江西省工艺美术师、大瓷网艺术家库陶瓷名家。
现执教于江西陶瓷工艺美院艺术设计系,从事雕塑专业教学与研究。现为中国雕塑院青岛雕塑家协会会员、江西省陶艺教育委员会会员。作品多次参加大型展览,屡获奖项。作品《马首》,等作品被浙江越窑青瓷博物馆,著名收藏家陈国桢等机构和个人收藏。
学术论文作品等,被刊载于《中国陶瓷》《陶瓷研究》《中国艺苑》《景德镇日报》《景德镇高专学报》等各类专业期刊及画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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