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一年后又在同一水域锚鱼,再次被判拘役一个月。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600068)人民***审理该案,被告人崔某因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所使用的翻板钩(***供图)
案情显示,2022年9月,崔某曾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山水如画小区附近的长江边使用翻板钩捕获鳙鱼一条,因其使用的翻板钩属于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为国家禁止使用的渔具,其捕捞水域位于长江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自2018年1月1日起已实行禁捕。后经***审理,崔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2023年8月,崔某再次在该区域锚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鲢鱼二条(共计11.1千克)。崔某悔不当初,认罪悔罪后积极配合缴纳增殖放流费用,并主动进行义务巡江,发现他人非法捕捞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后查证属实,后被认定为有立功情节。法官综合考量其揭发他人行为可从轻处罚的情节,又考量其再犯同类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判处崔某拘役一个月。
法官提醒,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捕期、禁捕区钓鱼、***、锚鱼、网鱼都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不仅会危害水产***的存留和发展,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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